关于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通知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结合本机构性质和校验期,及时向我局申请校验,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处理。
校验申请手续办理: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uzdq.zjzwfw.gov.cn/),站点切换至“德清县”,点击“行政审批”,按部门选择“县卫计局”。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执业许可”栏目下,对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项的“办事指南”按钮并点击进入。依据“办理材料”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其中《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下载后须按“填表说明”认真仔细填写,要求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需逐页或骑缝加盖单位公章,第10页“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意见”栏需填写“申请校验”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卫技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要清晰,同时要提交原件查验;提交卫技人员名册的,需含姓名、性别、所在科室、执业类别、技术职称等信息),提交到县行政中心B座9楼医政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校验请以县卫计局基妇科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