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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通知

来源:德清县卫计局 发布时间:2016-03-16

                                    关于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通知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结合本机构性质和校验期,及时向我局申请校验,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处理。

校验申请手续办理: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uzdq.zjzwfw.gov.cn/),站点切换至德清县,点击行政审批,按部门选择县卫计局。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执业许可栏目下,对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项的办事指南按钮并点击进入。依据办理材料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其中《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下载后须按填表说明认真仔细填写,要求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需逐页或骑缝加盖单位公章,第10页“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意见”栏需填写“申请校验”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卫技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要清晰,同时要提交原件查验;提交卫技人员名册的,需含姓名、性别、所在科室、执业类别、技术职称等信息),提交到县行政中心B9楼医政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校验请以县卫计局基妇科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