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德政发〔2015〕42号 发布时间:2016-01-26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15〕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2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制定完善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2.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民营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3. 正确引导,依法监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到2015年底和2020年底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分别占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25%以上,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科学合理制订规划。在制订完善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全面分析医疗服务需求和资源供给情况,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别、专业、规模等,给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达到二级乙等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的综合医院,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特需医疗机构,以及在新建城区、开发区、中心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三)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今后我县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在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除性病、计划生育、产科等科目应符合相应规定外,其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同一项目同一区块出现多个投资主体同时申请时,应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增加竞争力。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一)民营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按低限标准减半征收)。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设立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单位,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民营医疗机构人事和社会保障政策。民营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劳动关系。

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营医疗机构应为其医务人员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务人员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积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医务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代理工作,为其提供职称评定、户籍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等人事代理服务。

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德清实际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在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具体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本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四)民营医疗机构科研、学术和培训政策。民营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教学科研、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保证民营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和专业职务的机会。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卫技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医院管理培训等计划。

(五)民营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的大型设备配置实行准入条件单列,适当降低其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

(六)民营医疗机构财政扶持政策。要安排资金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加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力度,扩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范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平机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公平竞争。民营医疗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完成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任务、政府各项指令性任务的,给予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补贴。

安排民营医疗机构运行补助专项经费,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办医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重点学科建设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补助。经省、市医疗器械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的单件价值50万元以上的医疗新设备补助10%,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补助50万元。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达到二级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和我县紧缺专业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在房屋建设、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七)民营医疗机构投资奖励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总额40%的比例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出资人当年实际出资额平均余额的10%(与政府合作办医的除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八)民营医疗机构土地使用政策。民营医疗机构选址应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用地纳入当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鼓励方向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因政府原因停办的,其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民营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营医疗机构因扩建、迁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

民营医疗机构在性质改变和产权转让时,其土地资产按取得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处置。

1.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5年后自愿保留非营利性性质,且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其土地使用方式仍可保留划拨。

2)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5年后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注销后重新申办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3)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其土地用途仍为医卫慈善用地的,产权转让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性质仍保留非营利性质的,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继续保留划拨;其医疗机构性质不再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土地应按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4)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2. 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在符合卫生发展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租赁其它场所举办民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民营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及退出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申办,并根据其经营性质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变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申办,并根据其经营性质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民营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等政策。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本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同时可对出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捐赠。

民营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民营医疗机构投融资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赴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十一)建立一事一议支持政策。鼓励引进和建设具有较大规模的综合性或特色专科民营医疗机构,支持等级医院创建。对于达到相应等级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在财政补助、医保定点、设备配置等方面,按规模及等级情况,由卫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强监管与服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成立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领导,成立德清县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编委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卫计、环保、国土资源、市场监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工作。

(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经营。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和使用药品,按相应许可开展医疗服务。严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销售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三)强化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卫生部门要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范围。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市场监管和卫生部门要将药房规范化管理纳入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对药品储存设施设备、药品质量管理、从药人员条件等提出设置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允许公立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开展技术合作、对口帮扶、托管和集团化等方式加强合作与支持。

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利,推进民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严禁对民营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民营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德清县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51231

附件

 

德清县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佐平

副组长:俞长松(县政府办公室)     沈亦红(县卫计局)

  员:沈福康(县编委办)         王国强(县发改委)

邱连荣(县公安局)         沈云龙(县民政局)

钱伟国(县财政局)         沈海峰(县建设局)

傅小亮(县人力社保局)    莹(县国土资源局)

  珏(县环保局)          陆国强(县卫计局)朱  倩(县市场监管局)     章正洪(县金融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沈亦红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