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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发生了变化

 发布时间:201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一年半。笔者作为北京市大型三级综合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体会到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面临较大的变化,有必要进行讨论分析,以便增强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更好地应对法律环境变化。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芦淑平等在《中国医院》杂志2012年第2期发表了《浅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的变化》文章。文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后,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医疗损害纠纷的类型仍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大概相同,但医疗损害责任首次被明确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由此带来了举证责任的重大改变,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一些事由的举证责任仍要求由医疗机构承担。基于举证责任,在医疗过错鉴定的类型、鉴定机构、鉴定事由、鉴定的提起和鉴定费用的预交方面也有了较大的变化。笔者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医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工作中的切身体会,分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的主要变化,提出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知晓这些变化,并指导依法执业工作。